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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1 條
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61 條
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