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26 條
(不能犯之處罰)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6 條
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但其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