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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26 條
(不能犯之處罰)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6 條
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但其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