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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9 條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259 條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59 條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