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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4 條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 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254 條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 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54 條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 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