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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3 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253 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53 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