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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9 條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49 條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