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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