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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9 條
(刪除)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第 239 條
(刪除)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