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9 條
(刪除)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第 239 條
(刪除)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