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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2 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
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
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32 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
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
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32 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服從自已監督之人,或夫對於妻,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