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 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 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 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 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服從自已監督之人,或夫對於妻,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