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1:0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229- 1 條
(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29- 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
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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