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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9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29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29 條
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已配偶而聽從其姦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