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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27- 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