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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1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24- 1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