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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3 條
(刪除)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23 條
(刪除)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23 條
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