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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
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
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
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