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