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