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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8 條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208 條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08 條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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