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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7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207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07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