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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6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206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06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