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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4 條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
,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94 條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
,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94 條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
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