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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1 條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81 條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81 條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