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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 條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
發生時,不適用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7 條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