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 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補、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 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