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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7 條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
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67 條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補、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
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