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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6 條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66 條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