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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4 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64 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64 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補、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
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