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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 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
情節,得減輕其刑。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16 條
(法律之不知與減刑)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
情節,得減輕其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6 條
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
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