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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9 條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59 條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59 條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