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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7 條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
以下罰金。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157 條
(挑唆包攬訴訟罪)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
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57 條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