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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5 條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55 條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