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
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