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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 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15 條
(不作為犯)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5 條
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
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