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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8 條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48 條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48 條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