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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第 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