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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2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
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42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