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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1-1 條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141- 1 條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