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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1 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
六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141 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
六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41 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
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41 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