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