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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7 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37 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37 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