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 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 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 項之規定處斷。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 千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 項之規定處斷。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