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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90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