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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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