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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