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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0 條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20 條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