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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