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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9 條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
乃論。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19 條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