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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8 條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18 條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18 條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