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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6 條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
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16 條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
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