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 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遺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