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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3 條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
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113 條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
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13 條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遺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