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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2 條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
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12 條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
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