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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2 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02 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